文物行政处罚程序
为规范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处罚法》、《文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文化部制定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适用范围: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文物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简易程序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 ) 警告;
( 二 ) 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
( 三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加盖文物行政部门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 ) ,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名称等内容。
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一、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二、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文三、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 3 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入提交复核报告。
六、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填写明确。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听证程序
一、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依照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物行政部门对于符合听证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
三、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后 3 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 3 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 7 日前通知当事人。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五、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四、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五、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内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结案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市文物稽查支队举报监督电话: 8220897 — 8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