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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致 辞
     
   
     
   
   
 
 
 
 主办单位: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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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
    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 、不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文物保护法》,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 、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
    3 、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文物、文献以及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 、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 、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 、在执纪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7 、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8 、其它失职类错误。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1 、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 、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 、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渎职失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