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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 文化厅、文管会 ):
乡土建筑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不仅是传统杰出建筑工艺的结晶 , 也是探寻
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不可或缺的宝贵实物资料 , 蕴藏着极其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乡土建
筑以其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和丰富多彩的形制风格 , 成为反映和构成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元素。
当前 , 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这一宝贵机遇 , 积极
推动乡土建筑等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 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 促进各项建设
事业, 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此,国家文物局特就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提高认识 , 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积极主动地同各有关
部门加强协作 , 提前介入新农村建设的村庄整治工作。将乡土建筑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
容 , 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 , 使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当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协
调 , 实现乡土建筑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做好乡土建筑调查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 , 将乡土建筑作为重点内容。通过普查准确掌握乡土建筑的资源分
布和保护现状 , 并对其予以登记认定 , 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及时将普查中发现的具有重要价
值的乡土建筑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 将乡主建筑资源丰富、保存较好的村镇公布为历史文化
名村、名镇。
三、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自觉保护乡土建筑
农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要积极探索和尝试按照贵、权、
利相一致的原则 , 以多种方式调动农民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上的积极性 , 引导他们在自愿
基础上实现乡土建筑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 鼓励和扶助他们依靠自身力量维修保护乡土建筑。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以一定比例补助属于私人和集体所有的乡土建筑保护维修费用 , 享受补助者应
当在乡土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分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深入开展科学研究 ,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深入研究乡土建筑的特点和保护管理的科学规律,抓紧制订具有较强针对性
和适用性的本地区乡土建筑保护技术标准、规范。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单位的重要作用 , 进一步
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相关专业的人员培养。扶持和培训民间维修队伍 , 重点支持在乡土建筑保护
维修方面有特长的队伍 , 发掘和传承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技能。
五、兼顾乡土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
在有效保护乡土建筑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 , 引导农民群众通过房屋内部设
施改造 , 使乡土建筑基本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 , 或者开辟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室和公
共场所 , 继续发挥乡土建筑的功用和价值。在乡土建筑集中分布的古村落中,在不损害文物本体、
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基础上 , 改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 为居民提供应有的生活便利 , 延续古
村落的历史文化传统 , 避免因居民大量外迁造成的空壳化。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 根据乡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 , 适当简化保护维修的行政审批
程序 , 提高审批效率 , 使审批工作更加以人为本、切合实际、简便可行。通过改革和完善乡土建
筑保护的管理体制 , 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技术指导 , 积极开展保护维修试点工作
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 , 深入基层帮助农民群众解决保护维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积极开展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试点工作 , 有重点地选择一些乡土建筑分布密集、具有典型意义的村
庄,集中技术力量帮助当地群众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维修中做出试点工程 , 使农民群众有样可循,
, 有例可依 , 有效降低保护维修成本。在工作实践中提炼和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在当地具有普遍
意义的乡土建筑保护管理做法和经验。通过树立典型和经验推广 , 有力地带动整个地区的乡土建筑
保护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 〇〇 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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