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463 项、《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法定实施主体: 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 3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常务副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并以书面方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 、申请函。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必须设置生产用火的必要性说明,具体的安装位置等。
2 、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图纸及方案设计说明等(图纸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总平面图及设备安装位置图)施工做法说明。
3 、用火设备产品质量证明。
4 、施工单位资质
4 、文物保护建筑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
以上文件为 A4 规格,附于申请表之后。
示范文本: 申请函
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图纸及方案设 计证明
文物保护建筑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受理程序: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收文章。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办后,将申请材料转文博科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标准:
1 、申报项目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黑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意见。
3 、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同类工程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4 、用火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等有关产品质量证明并达到同类产品优质水平;
5 、安装有详细的文物保护、施工安全方面的实施组织设计,并备有应急预案;
6 、设置用火设施、安装符合如下要求:
⑴ 不对文物建筑结构、装修、墙体及建筑构件产生损坏或构成新的安全隐患;
⑵ 附加构筑物,须具备可逆性,不得使用不可逆材料;
⑶ 用火设备放置及敷设不得影响文物的维修、保养和使用,不得污染文物建筑;
⑷ 文物建筑彩画、壁画、砖雕、木雕上不得安装任何设施及管线;
⑸ 文物建筑正立面和易视面不得安装管线和设施,尽量置于相对隐蔽并安全的部位。不得对文物建筑室内外景观造成不良的影响;
⑹ 管线设施等除继续延用原有暗线敷设管路外,没有凿墙挖地等暗敷管线。线管使用双面镀锌等优质管材,不使用蛇皮管等软管(除必要弯口处外)。管线须安装接地装置,在游人、办公人员出入地段,采取绝缘防护等有效的保护措施。
责任部门: 文物博物馆科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转交办公室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经主管主任批准,转交办公室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 2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四、告知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
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提交原行政许可证件及变更内容的申请及说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8277398
市文物稽查支队举报监督电话: 8277348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在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安装电器设备的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462 项、《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法定实施主体: 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 3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并以书面方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 、申请函。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安装电器的必要性说明,具体的安装位置等。
2 、文物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图纸及方案设计说明等(图纸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总平面图及设备安装位置图)施工做法说明。
3 、电器产品质量证明。
4 、施工单位资质
4 、文物保护建筑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
以上文件为 A4 规格,附于申请表之后。
示范文本: 申请函
文物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图纸及方案设计证明
文物保护建筑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受理程序:
按照管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收文章。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办后,将申请材料转文物博物馆科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5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标准:
1 、申报项目为县级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 、安装电器设备主要指空调、照明仪器等,其方案设计单位应具备国家颁布的相应等级的资格条件。
3 、文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意见。
4 、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同类工程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5 、电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等有关产品质量证明并达到同类产品优质水平。
6 、工程须制定详细的文物保护和施工安全方面的实施组织设计,并备有应急预案。
7 、方案设计、安装符合下列要求:
⑴ 不对文物建筑结构、装修、墙体及建筑构件产生损坏或构成新的安全隐患;
⑵ 设备安装及必要的附加构筑物,须具备可逆性,不得使用不可逆材料;
⑶ 设施放置及敷设不得影响文物的维修、保养和使用,不得污染文物建筑;
⑷ 文物建筑彩画、壁画、砖雕、木雕上不得安装任何设施及管线;
⑸ 文物建筑正立面和易视面不得安装管线和设施,尽量置于相对隐蔽并安全的部位。安装电器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室内外景观造成不良的影响。施工中不得在木结构文物建筑内使用明火;
⑹ 管线、电器设施等除继续延用原有暗线敷设管路外,没有凿墙挖地等暗敷管线。线管使用双面镀锌等优质管材,不使用蛇皮管等软管(除必要弯口处外)。管线须安装接地装置,在游人、办公人员出入地段,采取绝缘防护等有效的保护措施。
责任部门: 文物博物馆科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转交办公室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经主管主任批准,转交办公室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 2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四、告知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程序进行告知
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提交原行政许可证件及变更内容的申请及说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8222908
市文物稽查支队举报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6 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条件:
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为申请单位,提交:
1 、 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对该事项的审查意见;
2 、 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标准: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受理程序: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加盖收文章。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办后,将申请材料转文物博物馆科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 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 。
受理时限 :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标准:
1 、申报项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保护范围内已有的非文物建筑,应当区别情况予以整治或者逐步拆除。
责任部门: 文物博物馆科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将文件转交办公室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三、告知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 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 办理意见;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
制发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文书。寄发或通知 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 领取。
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黑河市文物调查勘探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 2000 年黑龙江省长令第 3 号)、《黑河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 2004 年黑河市长令第 4 号)
法定实施主体: 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1990 年 4 月 20 日 ,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联合颁发的 《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三条规定:“调查面积超过 10 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 10 %的管理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 3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并以书面方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工程所在地区两万五或五万分之一比例的地形图一份。
2、能说明工程范围的图纸或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为 A4 规格,附于申请表之后。
示范文本: 申请表
工程 区域地形图
工程设计图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受理程序: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收文章。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办后,将申请材料转文博科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标准:
1 、申报项目为 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调查、勘探工程或占地面积一平方公里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工程。
2 、按规定应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黑河考古分所就文物调查、勘探的工期和文物安全等有关事宜签署合同。同时抄报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备案。
责任部门: 文物博物馆科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将文件转交办公室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三、告知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单位)办理意见;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
制发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文书。寄发或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
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