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公发〔2010〕1号
关于印发《黑河市文物单位消防
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文管办:
根据省文化厅、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文发〔2009〕27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预防文物单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黑河市公安局、黑河市文管会决定,从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在全市文物系统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将《黑河市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河市公安局 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消防安全 检查 通知 文物单位
黑河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3日印发
存档3份 共印20份
黑河市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三、组织机构
组 长:董树成
副组长:闫晓光 潘忠林 邹万峰
成 员:于东升 张 晨 刘培江 荣保华
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处,办公室主任:刘培江,联系电话:0456-8276821。
四、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黑河市区内重点检查对象有:
一、文物保护单位:振边酒厂、黑河人民自治军司令部、清真寺、瑷珲海关。
二、馆藏文物单位:瑷珲历史陈列馆、旅俄华侨纪念馆、黑河博物馆。
五、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办发[2009] 140号)。
六、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3.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2.是否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三)消防设施设置及其使用情况
1.是否按相关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2.是否按相关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4.消防水源、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
5.是否设立必要的消防通道;
6.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完好有效;
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情况;
8.职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消防安全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1.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抽查情况;
2.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3.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或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4.古建筑之间或毗邻古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情况;
5.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 木料等可燃物品。
(六)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内旅游、宗教活动等用火、用电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电行为;
2.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燃香活动。
3.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敷设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检测。
(七)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七、组织实施
此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主要采取各文物单位自查自改、地方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的形式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和市文管会将开展重点抽查。
(一)自查自改
此阶段要求完成时限:2010年1月15日前
各文物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分析查找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认真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在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集中检查期间各文物单位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好书面记录备查。
(二)联合检查
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实施联合检查。对文物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作为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重点督办单位进行跟踪督办。
(三)汇总上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和《黑河市文物单位统计表》(附件1)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于2010年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公安局和市文管会。
各市(地)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被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进行统计,填写《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附件2),随检查报告一并报市公安局和市文管会,上报时间同上。
(四)重点抽查
市公安局与市文管会将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市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重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防范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抽查范围:各县、市、区。
抽查时限:2010年2月5日前完成。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预防和减少文物单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成立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周密、具体的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务求实效。
(二)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通过本次检查要切实摸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底数,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切实提高文物单位的火灾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把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纳入工作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并形成良好的工作管理机制。
附件1
黑河市文物单位统计表
序号 |
文物单位名称 |
所在地 |
文物单位
负责人 |
存在的火灾隐患 |
整改
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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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
序号 |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称 |
所在地 |
主要火灾隐患及原因 |
公安机关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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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