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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依安县违法占用耕地修建公墓,每平方米只给 0.5 元

 

    2005 年,黑龙江省依安县殡仪馆以所谓招商引资的名义,在依安县依安镇东方红村北侧与红五月搭界处所谓“五荒地”上,建造公墓,占用东方红村耕地 53 , 500 平方米的耕地(已经复耕十年以上),每平方米按照废弃地只给 0.5 元补偿,并在耕地上建造了房舍。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方红村(原东平村 1 —— 4 屯)村民,以本次土地出让违反法律,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补偿过低且没有正式收入到本村集体账目上为由,依法向依安县人民政府提起了信访申诉请求,要求责令依安县殡仪馆立即停止建造公墓的行为,赔偿因占地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墓地: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源保护区边缘 3000 米 以内;

    (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 1000 米 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 (二)村干部报酬及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四)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规定:“全面落实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补偿费的收缴、使用,非但没有召开一次村民会议,连村委会议也没有召开,完全是村支书、村主任等个人一手包办,此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属无效,所签各项协议因违反法律程序,也完全无效。

    截止到目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政府既没有依法受理村民们的信访,也没有依法给他们任何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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