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西光非法倒卖文物案
2002 年 4 月 12 日 中午,西安市长乐坊派出所接到报案:在伍道什字东街 76 号院的二楼有一行迹十分可疑且身份不明的青年男子租下一间私房,时常不分白天或黑夜,携带大小包或制作精美的包装盒出入,请求派出所查个明白。派出所立即对该处房间进行监视,并于 14 日晚将由河南流窜到西安发“文物财”的犯罪嫌疑人李西光和李雇用修复坏损文物的许连聚堵在了房间,现场人赃俱获。犯罪嫌疑人李西光租的这间房子是用作存放文物的库房。房间内堆放大量精致包装盒,当场缴获的文物有兽面镇墓兽、红陶武士俑、彩绘动物类的马、猪、塔式罐、黄釉狩猎纹陶俑、壶,以及附耳圆铜鼎等计 41 件。这批文物制作工艺精湛,而且造型生动、逼真,经陕西省文物局有关专家鉴定,这批文物多系汉唐时期,其中属于 3 级珍贵文物的 3 件。
在审查中,犯罪嫌疑人李西光供认 41 件文物是他在农村“民间”和西安市八仙庵以及中北两个古玩市场用现金收购,之前将数件文物卖给他人。公安机关在对其审查期间,已查实 1998 年 12 月 16 日 李犯在临潼区新丰镇非法收购文物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过。
专家点评
本案中,犯罪行为人李西光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1,倒卖国有三级以上文物的;2,多次或经常倒卖珍贵文物的;3,倒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4,在倒卖珍贵文物过程中,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本案中,犯罪行为人李西光倒卖的文物为 41 件,其中包括国家三级文物 3 件,而且是多次倒卖并致使文物遭受流失损失,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倒卖文物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犯罪行为人李西光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且倒卖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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