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破获特大盗掘倒卖文物案
1999 年 8 月 27 日 ,葫芦岛市公安局刑警七大队接到建昌有人倒卖珍贵文物的群众举报,精密安排,布置警力,几经侦察,在葫芦岛市博物馆有关人员的配合下,于 10 月 28 日 将建昌碱厂乡东大子村正出售文物的村民郭俊文抓获,并在其家中缴获青铜蟠螭纹盖壶两件,经辽宁省文物鉴定,这两件春秋战国时期的的青铜器在辽宁为首次发现,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属国家一级文物。
经过对犯罪嫌疑人郭俊文突击审问,葫芦岛市公安机组成专案组,抓住线索,顺藤摸瓜,一次进京城,六次赴唐山,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近 20 人,一举捣毁自 1995 年开始便干起了盗掘古墓、贩卖文物勾当的特大文物犯罪团伙。在这起大案中,牵扯山东、河南、重庆、内蒙古等省市 40 余人。他们为金钱所驱使、勾结在一起长达 5 年之久,跨省作案,组织严密,已倒卖珍贵文物百余件,其中部分已流失境外。
专家评论:
本案中,犯罪行为人郭俊文等人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窃得珍贵文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同时,犯罪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且倒卖所得数额较大,次数多,情节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 328 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 、盗掘古文化、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本案中,犯罪行为人郭俊文等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文物藏品为目的,勾结在一起长达五年之久,多次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并窃得珍贵文物的行为完全属于加重之情形。
本案的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解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行为的三人以上的经过事前通谋组织起来的,有目的、有计划、有分工的共同犯罪组织为犯罪集团,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及胁从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加以处理。即对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处 10 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从犯按照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性质确定适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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