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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制作维护:省考古研究所黑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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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文物稽查部门行政处罚法规依据一览表


名称
序号

违法行为

罚则

依据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3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4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5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6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7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8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9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0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1

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2

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3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4

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5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6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7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8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9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20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2

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3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24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25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26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27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活动的。

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理》第三十六条六款

28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存放危险品、爆炸品或进行其他威胁文物安全活动的。

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解决并罚款。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理》第三十六条七款

29

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说明、界标的。

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理》第三十六条八款

30

刻划、涂抹文物古迹的。

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理》第三十六条九款

31

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进行考古调查、试掘、发掘的。

由文物管理机构或会同有关部门收缴其所得文物标本和资料,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理》第三十六条十一款

32

违反规定复制、拓印、拍摄文物的。

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没收其所得资料并处以罚款。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理》第三十六条十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