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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致 辞
     
   
     
   
   
 
 
 主办单位: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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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文物管理委员的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参照《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结合市文管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文管会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按本规则做出、执行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上级部门或者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文博图工作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涉及全市文博图工作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市文管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六)以市文管会名义做出的重要表彰决定;
(七)应当由市文管会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八)依法需要市文管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文管会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决策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市文管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决策制度,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拓宽决策思路,优化决策方式,提高决策水平,使市文管会决策更好地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市文管会决策应当参照《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3〕4号)精神,由主任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文管会全体会议、市文管会支委会议或者委务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主任做出决定。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参照《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决策;重要紧急情况需要市文管会立即决策的,由主任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市文管会职工通报;没有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全委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市文管会领导临机集体议决。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涉及全市文博图工作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经市文管会党支部或者委务办公会议讨论后决定。
第六条  依法属于市文管会所属部门和各县(市)区文博图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文管会不予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市文管会拟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如下:
(一)经市文管会有关科室或直属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逐级报分管科室、主任确定;
(二)由科长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报主任确定;
(三)由主任直接提出并确定拟决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文管会决策的,可以通过前款规定的途径提出建议。
第八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其他市(地)文物部门乃至省外的文物部门先进经验。
第九条  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由市文管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有关全市文博图工作发展战略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国内外专门的咨询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协调:
(一)有关科长、部门负责人主持协调;
(二)决策事项涉及多部门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主任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草案确定后,由市文管会承办科室提出提请市文管会全体会议、市委务办公会议审议的安排意见,报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市文管会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留有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他人表述意见。主持会议的领导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和督查

第十三条 市文管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市文管会决策,所有文博图系统职工及有关直属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文管会决策。未经市文管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
第十四条 市文管会决策由办公室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市文管会负责领导、责任科室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市文管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情况紧急的,主任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并依法公布。

第五章 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文管会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文管会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市文管会决策的科室及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市文管会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市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文管会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本规则做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文管会应当参照本规则,制订本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相关规则。各级文物部门做出的决策中,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发布前的审核和发布后的备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